关于辽宁省档案馆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5〕52号
辽宁省档案馆:
你单位《关于商请协助办理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函》收悉。根据《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和工作场所等进行了现场审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省档案馆符合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要求,原则同意核发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编号:2115-2025。核定业务范围为:档案文书;古籍善本。
二、请你单位按照《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上一年度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动情况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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